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6條
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前條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 合會委託辦理符合前條目的投資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 項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