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受託辦理前條貸款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國 合會委託辦理前條貸款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