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9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邦及友 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