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9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 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

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函 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報並定期函送其辦 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