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

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 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 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

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

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