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 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 質之合作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