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6條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所進行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投資案件提報本 基金會董事會或董事長核定時,本基金會上一年淨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