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5條
本基金會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

一、受讓或認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

二、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共同出資,並由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其名義受讓或認 購投資標的之股權、股份、社員權或其他類似性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