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12條
本基金會進行投資之幣別、額度及期限如下:

一、投資幣別: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二、投資額度:除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專案核定者外,不得超過投資案件總 額或股權百分之三十五。

三、投資期限:投資期限原則不超過十年。但投資案件經評估符合重大國 際合作發展目標或基於客觀形勢於投資期限屆至前無法立即退出時, 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後得延長之。

前項第三款本基金會董事會亦得依評估結果,決議提前終止或退出投資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