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6 日)
第11條
投資額度未達一百萬美元之投資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秘書 長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其經審 核通過者,提請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並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