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2 日)
第7條
貸款案件應由借款人檢具或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 組織代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一、貸款案件申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件說明書。

(二)擬貸金額、用途、年限及還款來源。

(三)借款人與申請人不同者,預定之借款人及執行機構。

(四)借款人配合款金額及來源。

二、貸款案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者,應於申請書 中註明,以供本基金會審酌是否須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協助借 款人進行可行性研究。

三、借款人非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時,除前二款文件外,並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 1.組織架構及說明。 2.依本基金會之要求提供其章程、負責人資料、股東或社員名冊、 登記資料或其他文件。

(二)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含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保留盈餘表、必要之附註說明等資料。

(三)營運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