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2 日)
第6條
除借款人為外國中央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總金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 之扶貧小額貸款案件外,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應有下列保證之一:

一、經借款人本國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其他具有管理國庫或國有財產權限 之中央政府機關提供保證。

二、經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保證。

無論借款人是否應提供前項之保證,本基金會均得視情況要求借款人提供 貸款擔保品,以強化本基金會債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