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2 日)
第5條
本基金會得單獨提供貸款,或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貸款。

前項所稱合作融資,指由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外國機構或團體共同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予前條所定之借款人。

前項所定間接提供貸款之情形,係由本基金會向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 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以提供貸款或分擔其風險之方式,合作辦理 對借款人之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