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2 日)
第11條
本基金會承作貸款案件所提供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幣別: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二、貸款額度:貸款金額原則不超過計畫總成本之百分之七十。但貸款案 件對計畫所在國具重大發展利益者,可提請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提高 核貸比率至百分之九十。

三、貸款利率:分為優惠貸款利率及市場貸款利率二種:

(一)優惠貸款利率:參考政府間國際組織對借款人本國開發援助之原則 ,並參酌其經濟發展程度及貸款案件之特性等指標,依個案訂定。

(二)市場貸款利率:依據各貸款案件之特性及獲利性等指標,參照倫敦 銀行同業拆款利率加碼訂定,並定期調整。

四、貸款期限:依貸款案件之資金回收情形及案件之性質而定,貸款期限 最長為三十年,寬限期最長為七年。

五、承諾費:年率百分之零點七五,每半年就已承諾未撥款金額計收一次 。

六、保證或擔保:依第六條規定。

七、撥款:各貸款案件應依據計畫執行進度撥款。

前項規定於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依第五條規定以合作融資方式間接 提供貸款者,得不適用之;該貸款案件之貸款程序仍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借款人如係聯合國列為最低度開發中國家、巴黎俱樂部核准並進行債務重 整之國家或為國際貨幣基金訂為高度負債貧窮國家者,得報請本基金會董 事會同意依據前開國際組織規定或限制,放寬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貸款期限 及寬限期,以及第五款所定承諾費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