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2 日)
第10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或接受申請辦理一百萬美元以下之貸款案件,得由本基 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董事長核定後提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

前項貸款案件應先由秘書長或其授權之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 時應邀請外部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貸款案件經審核通過者,始得依前 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