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3 日)
第8條
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期間應定期辦理計畫監督,以確保計畫執行 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

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本基金會應將計畫成效是否達成計畫 目標之自我評估情形作成計畫結案報告,提報董事會備查。

前項計畫結案報告,如有未達成計畫目標之情形者,應敘明原因,並作為 未來擬訂相關技術合作計畫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