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3 日)
第7條
技術合作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本基金會應與合作對象簽訂雙邊或多邊合 作協議書,並據以執行計畫。

本基金會經董事會核定後得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 技術合作計畫,並依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與合作對象簽署之雙 邊或多邊合作協定執行。

本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 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