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3 日)
第10條
本基金會得視實際需要,與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共同合作或委託國內外公民 營機構辦理各項技術合作計畫。

前項共同合作或委託對象之審核基準及委託程序,由本基金會提報董事會 核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