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102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執行計畫所需技 術能力、人力資源、合作對象之組織架構與執行能力、贈款與物資之運用 規劃及預期效益等事項,並建立監督及績效考核機制。

本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 物贈與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