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82 年 09 月 10 日)
第9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外交部撤銷其聘僱許可,並繳回隨從證。

一、連續礦職三日失去聯絡者。

二、僱傭關係消滅者。

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

四、雇主離任者。

前項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依本法規定經外交部核准轉換雇主者外 ,應即令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