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82 年 09 月 10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工作許可證明,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 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許可證明影本、續聘契 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