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82 年 09 月 10 日)
第5條
受僱人員入境前,應提供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入境後之健康檢查,應包括左 列項目:
一、X 光肺部檢查。
二、HIV 抗體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五、瘧疾血片檢查。
六、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七、妊娠檢查。
八、吸食毒品反應檢查。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
前項檢查項目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外交部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