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82 年 09 月 10 日)
第13條
外交部許可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 函副知內政部警政署、當地警察局、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 展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