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82 年 09 月 10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結束聘僱離華時,應向有關機關辦理出境手 續,並繳回隨從證,倘係短期離華,須再入境任職,應向外交部申請再入 境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