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 86 年 05 月 07 日)
第5條
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 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捨棄豁免。 (二) 為反訴之被告。 (三) 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 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 ,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核可。

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