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59 年 07 月 14 日)
第7條
外交郵袋得托交預定准許入境地點之交通工具負責人員轉遞,該負責人員 應持有與外交郵袋伴行之證明文件,但該負責人員不得視為外交信差,使 館得派員逕向該負責人員領取外交郵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