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59 年 07 月 14 日)
第5條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關 名稱以及『外交郵袋』 (Diplomatic Bag) 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遞 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