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59 年 07 月 14 日)
第2條
外交郵袋應附有可資識別之外部標記、編號及由使館館長或由其指定館員 出具之證明書 (式樣附後) 。外交郵袋得經由郵局寄遞,或由外交信差專 送,其由郵局寄遞者,於寄出時,應將證明書交付郵局,以憑免驗放行; 其由外交信差專送者。其證明書應由信差隨身攜帶,於離開中華民國國境 時,交與海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