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59 年 07 月 14 日)
第12條
政府間國際組織駐中華民國機構與其總部及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往來之 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使用外交郵袋 ,但須經中華民國外交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