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駐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 59 年 07 月 14 日)
第1條
外交郵袋之寄遞,以各國駐中華民國之使館與其本國政府及其駐其他各國 使領館間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