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 80 年 03 月 20 日)
第3條
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關 問題之國際會議,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從旁協助我國代表團 。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二) 熟悉會議有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三) 熟悉會議所用之工作語文並具發言、辯論、交涉能力。

三、參加國際會議代表團人數宜求精簡,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 及其他有關機關視會議性質及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之人數及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