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2 日)
第9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及財物等編造下列移交清冊:

一、公務用章戳清冊。

二、經管業務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並整訂成冊。

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含公款、電腦、密碼清冊、業務法規彙編 及其他公物財產等。

四、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並簡述案件概要。

五、年度重要例行工作備忘表。

六、重要工作關係連絡人名單:卸任同仁應儘可能將重要工作關係人引介 予接任同仁並備妥名單,資料應包括姓名、職稱、連絡地址、電話。

七、其他須交待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