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2 日)
第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