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2 日)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 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 接收人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 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