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2 日)
第1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 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