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12 月 12 日)
第11條
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 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 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 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 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 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