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6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銜 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外 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