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

領務人員應於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