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駐外領務人員 (以下簡稱領務人員) ,係指派駐於中華民國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承辦領務之人員。

前項領務人員,應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但經外交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