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6條
認證文書翻譯本時,應於認證戳記或翻譯本內加蓋「譯文文義與原文尚屬 相符」章戳,並於翻譯本與原文間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 續。

前項文書如係以駐在地以外語文作成,或為領務人員所不熟悉者,請求人 應檢附該文書之中、英文翻譯本供參,領務人員並得要求請求人將該文書 及其翻譯本先送經駐在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公、認證或證明 後,再予受理認證該等機關、人員之簽章,領務人員不負審核翻譯語文之 責。文書內容涉及駐在地或第三國之法令規章、專門知識者,亦同。

領務人員認證文書翻譯本時,其通曉外國語文程度,依文書作成之語文, 視為業經司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定為通曉英文第一級或通曉 英文以外之其他外國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