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5條
領務人員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為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 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加蓋認證戳記,文書內無空白或餘白不足時 ,得蓋於文書背面,或以另紙連綴於認證之文書,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 方法表示其為連續。涉及國內不動產權利買賣、移轉之授權書認證事件, 應於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將經認證之授權書繕本或影本備函逕寄國內不動 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