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4條
認證文書,除條約、國際慣例或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以本法第一百零六 條所定直接註記或第一百條作成認證書之方式為之。

前項規定,於外國文書之證明,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