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10條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 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