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 61 年 12 月 22 日)
第6條
卸任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 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 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