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處務規程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22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 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 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 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 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民間組織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活 動與交流、國際人道援助之規劃及推動,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 ,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 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