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處務規程  ( 106 年 12 月 05 日)
第10條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 、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 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 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對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 漁船遇難事務。

五、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