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務範圍及其指揮監督權責如下:

一、大使館、代表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家間之外交 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二、總領事館、領事館、辦事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 家或地區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並受我國在駐在國 所設大使館、代表處館長之指揮監督;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三、代表團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所派駐或所在地國際組織相關事宜, 並承理業務有關之各機關所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 務。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應受所屬之駐外機構館長 指揮監督;其不服從館長工作協調、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 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其職務。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之辦法,由外交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 務人員或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