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 69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代表處代表、辦事處處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在同一國內同時設有代表處及辦事處者,辦事處處長應受駐在國代表之指 揮監督。

副處長亦未派定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外交部就各該處內高級職員中 指定一人代理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