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 69 年 12 月 11 日)
第8條
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辦 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各項職稱 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關所派人員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 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