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 69 年 12 月 11 日)
第7條
外交部得視實際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代表處或辦事處,其人員之聘 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外交部駐外人員總預算員額百分之五。